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青检刑诉〔2025〕107号
被告人白玉涛,男,1995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305****,*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商业楼**室。因盗窃,于2016年9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4年1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玉涛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2日4时许,被告人白玉涛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底商**数码专卖店处,趁店内无人之机,以试密码锁密码的方式打开该店店门后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马某某放置于店内展示柜上的7部手机。被告人白玉涛将被盗的其中6部手机销赃后得款8000余元,所得赃款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使用,剩余1部手机用于自用,现该手机已被民警扣押。经鉴定,被盗7部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15590元。2024年12月19日,被告人白玉涛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购买票据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白玉涛的供述和辩解;4.天津市西青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玉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玉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玉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玉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 博
检察官助理 王 晓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白玉涛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