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青检刑诉〔2024〕549号

被告人国安然,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1023*****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5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安然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国安然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通过微信与购买人联系,在天津市西青区、静海区等地对外出售,销售金额30万余元,获利10万余元。

2024年5月24日,被告人国安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盛有一氧化二氮的储蓄罐等物证;2.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国安然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安然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证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人民币30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迪

检察官助理 巨子锐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国安然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十二册、U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