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青检刑诉〔2025〕176号
被告人李利军,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514****,*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抢劫罪,于2025年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5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利军涉嫌抢劫罪,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李利军搭乘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前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工地。在到达目的地附近时,被告人李利军为逃避支付210元车费使用掐颈部的方式欲将被害人朱某某掐晕,被害人朱某某进行反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利军强行将被害人朱某某的手机抢走,后被告人李利军逃离现场。2025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利军被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案件来源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利军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利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军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利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利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利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涛
检察官助理 王嘉卜
2025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利军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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