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刑诉〔2024〕616号
被告人韩自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73********,*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住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凤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76********,*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凤龙、韩自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自军伙同常凤龙,经预谋后,于2023年6月至10月间,由被告人常凤龙将购买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置于被告人韩自军在天津市武清区**镇经营的**超市内,供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韩自军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兑换、结算赌资并参与利润分成。经查上述时间段内,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赃款均分。经天津市武清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办公室认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韩自军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常凤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人口信息、微信流水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自军、常凤龙的供述及辩解等;4.鉴定意见:赌博游戏机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自军、常凤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自军、常凤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自军、常凤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自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凤龙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韩自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常凤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坛
检察官助理 赵文鹏
2024年9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处所:二被告人现在上述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随卷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