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刑诉〔2024〕633号
被告人张婷婷,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510****,*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婷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被告人张婷婷为谋私利,在明知向他人提供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要求实名申办1套公司营业执照及1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公司对公账户),并将该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售给上线,后被告人张婷婷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工具。截至目前共有4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转入上述被告人张婷婷中国农业银行卡后被转出,其中,武清区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白某某被骗人民币2万元、景某某被骗人民币10万余元转入上述被告人张婷婷中国农业银行卡后被转出。被告人张婷婷涉案1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9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张婷婷经公安机关抓获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景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婷婷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1张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婷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婷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婷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婷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婷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文凯
检察官助理 马九高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婷婷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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