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刑诉〔2025〕497号
被告人王清宽,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1102****,*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5年5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6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清宽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清宽因之前与孔某某发生矛盾,于2025年5月27日晚,酒后驾车再次前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天洋景园小区北侧孔某某居住的平房,找孔某某商讨和解事宜,后因双方未谈妥,孔某某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汊沽港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井某某、辅警卢某某等人出警至上述地点,在出警人员处置上述警情过程中,被告人王清宽拒不配合出警人员工作并产生不满情绪,后用左手击打辅警卢某某面部,致使辅警卢某某受伤。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辅警卢某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清宽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57mg/100ml。
被告人王清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井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清宽的供述和辩解;4.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清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宽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清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清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清宽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鹏
检察官助理 刘彤彤
2025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清宽现在上述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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