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5〕234号
被告人任东霜,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1222****,*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5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东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任东霜饮酒后驾驶冀BH****号**牌小型轿车,沿唐通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王卜庄镇“凤祥瑞烟酒茶行”处,在驾车准备驶离时被民警查获。后任东霜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及血液样本提取。经鉴定,任东霜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8毫克,属醉酒。
被告人任东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东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东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东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任东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任东霜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勇威
检察官助理 赵婧谊
2025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任东霜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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