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5〕225号
被告人张会祥,男,*族,1970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00106****,天津市武清区人,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群众,农民。2025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会祥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27日,被告人张会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崔某某虚构能找关系帮其亲属刘某某减轻刑罚,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崔某某骗取钱款,崔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通过微信转账给张会祥人民币20000元,张会祥将所得钱款用于还账、日常消费等支出。
犯罪以后张会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张会祥赔偿被害人崔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会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会祥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会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会祥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毕文丽
检察官助理:李 杰
2025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会祥现在居住地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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