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刑诉〔2025〕196号
被告人陈冬,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1213****,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小区**巷对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4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冬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转移资金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于2025年4月间,坐车至本区找到卡主吴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转移钱款。经查,杨某某、赵某某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61800元通过提供的银行卡取现转移。
被告人陈冬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冬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甜
检察官助理 苏晓啸
2025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冬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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