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津二分检刑诉〔2024〕23号
被告人闫贺军,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606****,*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村**胡同**号。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7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7日被逮捕。2021年12月14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24年7月26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海关缉私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贺军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闫贺军在不具备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固体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资质,没有《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董某某(已判刑)合谋,使用天津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掌握的其他持证单位的《许可证》,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五金共6票,共重186.065吨。
2018年1月24日,天津海关缉私局对闫贺军涉嫌走私废物罪依法立案侦查,闫贺军经侦查机关联系其后藏匿、潜逃,2020年12月30日,闫贺军经侦查机关网上追逃在江苏省南京铁路局宜兴派出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子报关单证、(2021)津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贺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贺军与他人合谋,逃避海关监管,使用其他单位的《许可证》,向海关申报通关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贺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民杰
检察官助理 杨 璟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闫贺军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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