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刑诉〔2024〕460号
被告人宋江禄,绰号“老三”,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1027****,*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5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江禄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江禄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被告人宋江禄与吴吉磊、叶子剑、周正康(已判决)经共谋,伙同他人在本市河东区、津南区、河北区以试用“药酒”名义吸引老年人,通过身着少数民族服饰假扮苗医,虚构不知成分的低价“药丸”可以包治百病的事实,面向老年人多次诈骗,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800元,骗得钱款俵分后被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4年5月9日,被告人宋江禄与吴吉磊、叶子剑、周正康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18区一早市附近,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3600元。
2024年5月21日,被告人宋江禄与吴吉磊、叶子剑、周正康伙同他人在本市津南区咸水沽集贸综合市场,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200元。
2024年5月25日,被告人宋江禄与吴吉磊、叶子剑、周正康伙同他人在本市河北区靖江路幸福花园早市,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4000元。
本案系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将被告人宋江禄抓获。经依法搜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并扣押现金29元以及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江禄的户籍材料、前科判决、释放证明、打车记录,同案犯吴吉磊、叶子剑、周正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江禄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案犯吴吉磊、叶子剑、周正康侦查卷扫描件、讯问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江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江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宋江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江禄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江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皓轩
检察官助理 王佳祺
2024年1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江禄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