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刑诉〔2025〕145号
被告人付伟烜,男,2003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1002****,*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栋**门**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7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5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伟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伟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伟烜与刘某某(已判刑)系朋友关系,经刘某某介绍与高某(已判刑)相识。2024年6月至7月,付伟烜伙同刘某某、高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共同在天津市武清区多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其中,高某、刘某某主要负责按照上线“小众”指示购买大量二手手机、手机卡、对录线等组成简易GOIP设备,收取上家佣金并发放等。付伟烜受高某、刘某某招募,主要负责搭建、维护简易GOIP设备等,并领取佣金。截止案发前,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1万余元。经查,上述行为关联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起,涉案金额89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李某在本市河北区被诈骗1.5万元。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警于2024年7月18日将被告人付伟烜抓获,并依法扣押付伟烜作案使用的苹果牌手机1部。付伟烜退缴违法所得6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手机卡、对录线等物品照片;2.书证: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同案犯高某、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伟烜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伟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伟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付伟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伟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东
2025年7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付伟烜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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