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静检刑诉〔2024〕323号 

被告人姜蒙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8********,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区**号。2024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蒙蒙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底至6月17日期间,被告人姜蒙蒙九次在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王某某家中,与友人玩麻将过程中,趁机将王某某放置在其住处西屋下铺床头的粉色帆布包内现金盗走,共计盗取现金8000元。2024年6月17日系姜蒙蒙最后一次在该处盗取现金,盗得现金300元,得手后被当场发现。2024年6月18日,王某某报警,姜蒙蒙被民警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姜蒙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王某某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蒙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搜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蒙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蒙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蒙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多次盗窃属从重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姜蒙蒙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梅萱

检察官助理  马  凯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蒙蒙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