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静检刑诉〔2024〕247号
被告人郝静伟,男,2001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0831****,*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村**街**巷**号(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村**街**巷**号)。2024年2月2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静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份,被告人郝静伟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将其名下账号为62284800290********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核查,该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资金人民币5000元,进账总额共计人民币494367元。
2024年2月29日,被告人郝静伟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静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静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静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静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静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检察官助理 丛 晓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