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静检刑诉〔2024〕563号
被告人王利峰,男,1985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903****,*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街**条**号。2024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利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3月26日12时28分许,被告人王利峰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下指使雇员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冀B8****号、冀TN****号重型半挂货车运输货物。后刘某某驾车沿天津市静海区静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西翟庄镇周庄子村周庄子路交口处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继续向前行驶,撞上沿周庄子路由东向西荆某某骑行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双方车损,荆某某当场死亡。2024年8月7日,被告人王利峰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荆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导致多器官毁损死亡;刘某某驾驶的冀B8****号、冀TN****号重型半挂货车超出核定载质量百分比约为41%。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利峰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利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峰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利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利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检察官助理 杨 丽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利峰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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