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宁检刑诉〔2024〕344号
被告人王聪,男,199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505****,*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街**园**号楼**单元**室,住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聪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E****的小型普通轿车,从天津市宁河区宁河湾底商湘菜馆门前道路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海航东路海友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
2024年9月24日,被告人王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聪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雪萍
检察官助理 蒋先卓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聪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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