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宁检刑诉〔2025〕60号
被告人郭丙立,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0910****,*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天津市宁河区**有限公司工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丙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郭丙立饮酒后驾驶豫N9****号普通小型客车沿天津市宁河区金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河区六经路污水处理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郭丙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郭丙立的供述和辩解;3.血样采集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华信(天津)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丙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丙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丙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丙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丙立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雪萍
检察官助理 张梦瑶
2025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郭丙立现在居住地取保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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