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宁检刑诉〔2025〕96号

被告人耿玉良,男,1963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30507****,*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玉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耿玉良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天津市宁河区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潘庄镇强盛加油站内,后在他人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耿玉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耿玉良被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耿玉良的供述和辩解;4.华信(天津)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液样本提取笔录;6.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玉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玉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玉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玉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耿玉良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荣满

检察官助理 高晗博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耿玉良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