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刑诉〔2025〕240号 

 

  被告人李开庆,男性,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59*********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室,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3月2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开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38日被告人李开庆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将其名下621799124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350119816********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唐山农商银行账户、62305206500********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提供给其他人使用,在他人安排下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接收的电信诈骗资金50000元转入其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唐山农商银行账户并取现,同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资金15000元,后将上述钱款转入到他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李开庆非法获利700元。经查,202538日李开庆所收到的50000元转款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侦办的“于某某被诈骗案”受害人于某某所转入。

案发后,被告人李开庆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开庆的供述与辩解;

2.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陈述;

3.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4.手机录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开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庆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开庆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开庆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官 张四海

 

2025年9月8日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