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刑诉〔2025〕240号
被告人李开庆,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59********,*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路**楼*门*室,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3月2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开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8日被告人李开庆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将其名下621799124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350119816********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唐山农商银行账户、62305206500********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提供给其他人使用,在他人安排下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接收的电信诈骗资金50000元转入其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唐山农商银行账户并取现,同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资金15000元,后将上述钱款转入到他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李开庆非法获利700元。经查,2025年3月8日李开庆所收到的50000元转款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侦办的“于某某被诈骗案”受害人于某某所转入。
案发后,被告人李开庆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开庆的供述与辩解;
2.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陈述;
3.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4.手机录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开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庆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开庆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开庆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四海
2025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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