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刑诉〔2025〕152号 

 

被告人包少强,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2000**********,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社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1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2月2日依法执行逮捕,2024年4月2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4年4月30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4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少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42日,被告人包少强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明知去缅甸可能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偷越到缅甸地区,并于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先后在缅甸果敢老街8号公馆、四合院、汇金园区通过社交软件聊天引导被害人进行投资、理财;通过拨打电话告知被害人快递损坏、丢失进行赔偿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2023年11月因缅甸境内战争返回国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航班信息查询、手绘园区平面图等书证
  2.          证人何建军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少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且在境外诈骗窝点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官 张四海

 

2025年6月18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