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刑诉〔2025〕152号
被告人包少强,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2000********,**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社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1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2月2日依法执行逮捕,2024年4月2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4年4月3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少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2日,被告人包少强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明知去缅甸可能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偷越到缅甸地区,并于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先后在缅甸果敢老街8号公馆、四合院、汇金园区通过社交软件聊天引导被害人进行投资、理财;通过拨打电话告知被害人快递损坏、丢失进行赔偿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2023年11月因缅甸境内战争返回国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被告人航班信息查询、手绘园区平面图等书证;
- 证人何建军的证言;
-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 辨认笔录;
- 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少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且在境外诈骗窝点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四海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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