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刑诉〔2025〕239号 

 

  被告人李杨杨,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2*********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花园***室,无业。2021年3月12日李杨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1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23年4月14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贩卖毒品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2000元,202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4年1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26被丰南区公安局刑拘转监视居住2025年6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杨杨贩卖毒品案,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杨杨在丰南区城区内,将从丰南区王兰庄镇李某某手中购买的0.1克冰毒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杨杨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杨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杨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杨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杨杨系累犯且曾因贩卖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官 张四海

 

2025年9月8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