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刑诉〔2025〕171号
被告人陈杰,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9********,*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镇**街*排*号,唐山**有限公司工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4年11月1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案,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2月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杰酒后驾驶冀BF****轿车行驶至唐山-涧河公路沿海路交口南侧时(丰南辖区),被毕某某驾驶的冀BO****轿车追尾,造成车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丰南交警大队提取陈杰血液送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19.75mg/100ml,系醉酒。经丰南交警大队认定,陈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杰在现场等候出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杰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杰的供述及辩解;
3、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抽血及查获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杰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四海
2025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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