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5〕33号
被告人王少杰,男,1999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0101****,*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乡**村**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20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25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少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1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王少杰驾驶冀E3****东风牌厢式货车沿G34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张二疃路口时,与沿张二疃久安路由南向北推行脚踏三轮车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张某甲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少杰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案发后王少杰与被害方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少杰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交警部门民警,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公证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武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少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检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少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少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华
2025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少杰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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