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诉〔2024〕64号
被告人王亚宁,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31997********,*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现住右玉县**栋*单元***室。2017年8月2日因未取得机动驾驶证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1年8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4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宁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3日23时10分,被告人王亚宁醉酒后驾驶贵A6****小型汽车,沿右玉县**镇**小区北门附近由东向西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将王某甲停放的晋FW****小型汽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亚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亚宁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亚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 王玲虾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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