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诉〔2025〕56号

 

被告人崔豪豪,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110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办事处*********2016年5月9日因盗窃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加之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7年2月14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2017年4月5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3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4年12月16日至2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看守所所临时羁押,2024年12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4年12月26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2月2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豪豪盗窃案,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24日崔豪豪从临汾来到汾阳,在汾阳医院外科楼五层医生值班室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衣柜中钱包里面的47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崔豪豪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汾阳市公安局对汾阳医院外科楼5层普外科医生值班室进行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汾阳医院外科楼五层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豪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豪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豪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豪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婧

2025年3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换押证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