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刑诉〔2024〕141号
被告人段伟,男,1992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506****,*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29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段伟酒后驾驶蒙CC****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海南区巴彦乌素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南区政务大厅时,观察到前方交警查车,因害怕被交警查处,遂驾车左转弯调头行驶,导致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宁A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段伟随即被交警现场查获。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段伟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21mg/100ml。侦查机关认定,段伟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破报告、户籍证明、驾驶人基本信息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伟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段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包呼斯乐胡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段伟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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