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刑诉〔2025〕35号 

  被告人姜强德,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414*****族,初中文化程度**商铺**汽修二手车**,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强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30日18时23分许,被告人姜强德醉酒后驾驶蒙C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海南区S21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3KM+300M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左侧同方向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蒙C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姜强德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韩某某驾车追至海南区亚力达小区内将姜强德驾驶的车辆拦截后并报警,事故值班民警到达海南区亚力达小区将姜强德查获。经认定:姜强德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姜强德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2.7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姜强德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某、菅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强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强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强德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姜强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璇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姜强德现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