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刑诉〔2025〕25号
被告人李杰,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1118****,*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现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2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8月22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杰醉酒后驾驶蒙CD****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西卓子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路口西2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杰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璇
2025年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杰现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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