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刑诉〔2025〕32号
被告人张万年,男,1997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20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区**室。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3年12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27日被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1月26日被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万年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26日晚,在**小区**室孙某甲住所内,被告人张万年与其女友孙某甲发生争吵,张万年使用折叠刀将孙某甲右小臂划伤并在撕扯过程中造成孙某甲头颈部受伤。孙某甲通过他人联系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处置,为避免二人矛盾进一步升级,将孙某甲送至其工作地点**洗浴,随后又将张万年送至孙某甲住所。次日凌晨1时许,张万年持菜刀前往**洗浴并将菜刀藏在门外停车场,进入**洗浴找经理孙某乙,与前台服务人员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张万年返回藏刀地点取刀后再次进入**洗浴,持菜刀对杨某某头部进行多次劈砍后逃离现场,因无法出逃,张万年被迫投案自首。经鉴定,杨某某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体表多处创口构成轻伤一级;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两节指骨骨折折构成轻伤二级;轻度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住院病历、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万年的供述与辩解;5.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万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年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万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张万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万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伊志勇
检察官助理 胡明阳
2025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电子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5张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