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5〕49号
被告人申月月,男,1990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702****,*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1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月月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申月月饮酒后无证驾驶蒙GH****号小型轿车从开鲁县**镇**村李某某家出发,行驶至**镇**村**小区申月月家东侧停车后,丁某某驾驶蒙GE****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倒车时撞上申月月的蒙GH****号小型轿车,致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开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月月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申月月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申月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申月月因本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开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已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月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月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月月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红霞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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