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5180

  

被告人樊文军,男,19773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327*****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20254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422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56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文军涉嫌交通肇事,于202561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282131分许,被告人樊文军驾驶蒙K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B****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达旗德敖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德敖线29公里加750米处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驶入逆向车道向西驶出道路时,与沿德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蒙B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B****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樊文军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樊文军现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文军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文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官 

检察官助理李思宇

202579

 

1.被告人樊文军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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