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5〕180号
被告人樊文军,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327****,*族,小学文化,系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5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22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文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8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樊文军驾驶蒙K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B****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达旗德敖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德敖线29公里加750米处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驶入逆向车道向西驶出道路时,与沿德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蒙B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B****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樊文军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樊文军现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文军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文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宏
检察官助理:李思宇
2025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樊文军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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