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刑诉〔2025〕51号 

 

    被告陈鹏,男,19834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429*****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润州,捕前住镇江润州******小区****20254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2025514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鹏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5年7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1月份,被告人陈鹏从其居住地江苏省镇江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在昆明市的火车站附近与一个30多岁的男人见面,该男子给其200元现金和一部华为荣耀手机,手机内已登陆好微信,陈鹏用这位男子给的手机与对方联系。20241126日中午,陈鹏根据手机内微信发来的位置,在昆明市**民宿里找到禹某某,在禹某某住的房间内将上述华为荣耀手机与禹某某提供的富滇银行卡(卡号62141500000********)贴在一起通过转账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因为该账号转账异常,需通过身份证验证,后禹某某未提供身份证,致使8万余元诈骗资金留在卡内未能转移。后被告人陈鹏离开,并将华为荣耀手机在昆明市一家手机店出卖获利600元。经查禹某某涉案富滇银行卡入资金635853元,出资金553000元,违法所得共计800元人民币。目前查明,禹某某涉案富滇银行卡的资金流水中,涉受害人被骗资金26万余元。被告人陈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同案犯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5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鹏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监控视频、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转账转移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官 张玉琴

                                               检察官助理 刘鑫妮                                              

2025年9月22 

 

 

1.被告人陈鹏现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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