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刑诉〔2024〕303号
被告人孙同飞,男性,1979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1213****,*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乡,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街**号楼**单元**门,因涉嫌赌博罪,于2023年5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同飞涉嫌赌博罪,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至今,被告人孙同飞在沈阳市浑南区**街**号楼**单元**门,通过组建昵称为“辉煌2023”、“明天会更好”的微信群,向群内参赌人员发布六合彩赌博相关信息,并且使用微信昵称“百战百胜”、“雄霸天下2”、“随心4”、“不离不弃1”等微信账号接收参赌人员报号和赌资,再向上线“孤狼”报号并从中获利。2021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孙同飞共接收参赌人员白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柴某某、路某某向其报号下注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416365元。
2023年5月9日,被告人孙同飞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被告人孙同飞的身份证明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孙同飞手机微信截图、与“孤狼”的微信支付记录,证人曹某某、路某某、柴某某、张某某、白某某手机中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计报告,提取笔录及证人曹某某、白某某、柴某某、张某某、路某某的手机微信账单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白某某、柴某某、张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同飞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孙同飞指认犯罪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辨认被告人孙同飞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柴某某辨认证人路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同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同飞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同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赫梦瑶
检察官助理 孟思宇
2024年8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孙同飞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