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诉〔2025〕116号 

 

被告人周祎鹏,曾用名周一涛,男,1997年1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116*****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小区*号*-*-*,住大连市金州区***号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27日被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祎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10日11时30分至13时许,被告人周祎鹏为获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按照上线要求带领证人郭某某使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0283********)按照上线指示取现9.6万元后交给上线。当日18时28分许,因郭某某有事离开,被告人周祎鹏遂单独使用郭某某农业银行卡向上线指定账户转账5万元。次日0时许,被告人周祎鹏按照上线指示单独使用郭某某农业银行卡在大连市中山区某某建设银行ATM取现2万元交给上线后又按上线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2.9万元,被告人周祎鹏共计获利人民币1234.48元。经查,被告人周祎鹏使用郭某某银行卡取现或转账的9.9万元人民币为洪某某被诈骗案赃款。

被告人周祎鹏于202411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赔偿洪某某9.9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材料、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洪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祎鹏的供述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祎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祎鹏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祎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官 邵亚南

                              检察官助理 范晓茹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祎鹏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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