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刑诉〔2025〕87号 

 

被告人孙雪,女性,198951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516*****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人孙雪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32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411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120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2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雪涉嫌诈骗罪,于20254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4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4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雪于20241222日至2025120日期间,谎称其可以办理网贷结算,通过出具保证书、展示法务律师微信、虚构第三方公司处理进度等方式,以2.9折结清美团网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孙某乙钱款。被害人孙某乙20241223日,在本市沙河口区****,向被告人孙雪微信转账人民币48,000元,孙雪收到钱款后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被告人孙雪立案前,于2025112日至2025113日期间,返还被害人孙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向被害人签署的保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王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雪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被告人孙雪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流水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雪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5513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孙雪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84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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