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刑诉〔2025〕473号
被告人张轲晨,男,2004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40213****,*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潼关县**镇**组,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3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轲晨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初至2023年12月5日,被告人张轲晨入住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大连市甘井子区**宾馆。期间,张轲晨先后五次窃取该宾馆201、203房间内的4台电脑主机和4台显示器。被告人张轲晨将盗窃来的4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销赃获利共计6000余元,被其日常花销。经价格认定,被盗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的价格合计18400元。
2024年1月5日,被告人张轲晨将从**典当行赎回的2台电脑主机和3台显示器返还给被害人陈某甲。同日,被告人张轲晨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0元,并获得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物品寄卖典当承诺书、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陈某乙、孙某某、林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轲晨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轲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轲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轲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鸣
检 察 官 吴小雯
2025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927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