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刑诉〔2025〕271号
被告人王富,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01110****,*族,文盲,无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屯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26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王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新胜园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王富血中乙醇含量为3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网上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驾驶证网上查询结果、大众鉴[2025]检字开第01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王富抽血及封存血样的照片等书证;2.王富的供述和辩解;3.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25]大科司毒鉴字第5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血样提取笔录;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海
检察官助理 王辰珺
2025年7月24日
附:1.王富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与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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