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刑诉〔202511 

 

  被告人温秀明,男,19716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61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委**组20102月因盗窃被沈阳市铁西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7月因盗窃被鞍山市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212月因盗窃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31月因盗窃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722日释放;2014121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1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412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新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202412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412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秀明涉嫌盗窃,于202521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2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421日、22日,被告人温秀明先后两次驾驶车牌号为吉B2****的银色现代牌轿车来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龙泉家园小区东门停车场,之后携带螺丝刀、钳子等工具步行到龙泉家园284号楼和286号楼,进入单元门后使用撬、拽的方式打开房门,将房屋墙壁内连接插座的铜线盗走,随后将盗窃的铜线装进车后备箱内拉到废品回收站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11600元。经侦查,温秀明共计盗窃房屋31户。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共计人民币22842元。

被告人温秀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温秀明的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秀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秀明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秀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官 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 孙雪莹

                              2025年2月28日                              

:1.被告人温秀明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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