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刑诉〔2025〕32号
被告人谢立国,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516****,*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乡**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因涉嫌盗窃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瓦房店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再次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立国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谢立国发现被害人董某某在瓦房店市高丽城集市卖货,遂驾驶摩托车从瓦房店市高丽城集市来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村,翻墙潜入董某某的院内后,打开房门进入卧室盗取现金人民币11600元(以下币种同),所盗钱款被谢立国用于日常消费。
2、2024年8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谢立国发现被害人董某某在瓦房店市高丽城集市卖货,遂驾驶摩托车从瓦房店市高丽城集市来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村,翻墙潜入董某某的院内后,打开房门进入卧室盗取现金3100元,所盗钱款被谢立国用于日常消费。
3、2024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谢立国发现被害人董某某在瓦房店市高丽城集市卖货,遂驾驶摩托车从瓦房店市高丽城集市来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村,翻墙潜入董某某的院内后,打开房门进入卧室内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4、2024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谢立国潜入被害人董某某位于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村的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5、2024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谢立国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17号楼楼前盗走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当日8时许,谢立国在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某某甲的摩托车修理铺将盗取的车辆出售给某某甲,某某甲通过微信向谢立国支付400元,非法获利被谢立国用于日常消费。
6、2024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谢立国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30号楼楼前盗走红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当日8时许,谢立国在在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某某乙的废品收购站将盗取的车辆出售给某某乙,某某乙通过微信向谢立国支付550元,非法获利被谢立国用于日常消费。
7、2024年12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谢立国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19号楼楼前盗走灰色东风牌面包车一辆;当日10时许,谢立国在瓦房店市复州城**回收站将盗取的车辆出售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丁通过微信向谢立国支付1500元,谢立国又向某某丁支付押金200元,非法获利被谢立国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涉案面包车价值9000元。
8、2024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谢立国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9号楼楼前盗走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当日8时许,谢立国在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废品收购站将盗取的车辆出售给某某戊,某某戊通过微信向谢立国支付1300元,非法获利被谢立国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涉案面包车价值2500元。
综上,被告人谢立国共计盗窃8次,盗窃既遂6次,盗窃金额共计27150元,其中入户盗窃既遂2次,入户盗窃未遂2次。
被告人谢立国于2024年12月30日被抓捕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谢立国退还被害人董某某钱款8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谢立国盗窃车辆时使用的铁镐头一把;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谢立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立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关于长安牌SC636B4S小型普通客车等四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谢立国辨认某某戊笔录、谢立国指认现场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某某戊、某某丙提交的收购被告人谢立国盗窃的车辆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立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立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立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宫桂清
检察官助理 林馥周
2025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谢立国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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