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5〕18号
被告人黄建华,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9****,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3月2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3月22日由集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建华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份至2023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建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及U盾提供给王某某(已起诉),王某某操作银行卡跑分时黄建华还提供手机验证码等服务,帮助支付结算。黄建华非法获利共计7400元钱。
经核实,黄建华自己名下的3张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330余万元。
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资金流水说明及银行卡资金流水查询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卡资金流水查询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刁黎明
2025年3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建华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