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刑诉〔2025〕68号
被告人李常宇,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710****,*族,大专文化,代驾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常宇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陈某甲与朋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中心附近饭店聚餐结束后通过软件联系代驾司机被告人李常宇,当日22时38分许,李常宇到达会展中心,按照陈某甲要求驾驶陈某甲的红色吉普车先后将其朋友送至指定位置,期间,李常宇发现车辆扶手箱内一档案袋装有现金。在李常宇驾驶车辆到达陈某甲居住的地点后,其趁陈某甲醉酒后在车内熟睡之机,将陈某甲放在扶手箱内的人民币60,000元盗走,放入其衣服内兜后下车,后李常宇将陈某甲叫醒,将车辆停在小区停车位后离开。赃款部分被李常宇用于购买手机及生活花销,剩余赃款44,4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现李常宇家属已对陈某甲赔偿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2025年1月7日,被告人李常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常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李常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常宇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常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常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常宇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小波
检察官助理 安婧源 2025年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常宇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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