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4〕73号
被告人孙立国,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0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乡,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6年10月10日犯危险驾驶罪被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3年9月2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立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孙立国从徐某某处承包其位于方正县**乡100亩耕地,又从母亲冯某某处取得位于**村的一块土地,孙立国在利用上述地块种植玉米、黄豆等农作物期间,**林场工作人员于2020年通过口头及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孙立国种植农作物的地块中含有国有林地,要求其停止占用林地,退耕还林,但孙立国仍继续利用林地耕种农作物。经鉴定:被占用地块位于方正县**林场,林地面积为18.3525亩,占用地块原地类为造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开垦作业对林地原有植被和土壤结构造成严重毁坏。案发后,**林场对涉案地块补植树木。
2023年9月2日,被告人孙立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土地流转合同、土地出租合同、方正县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方正县**林场情况说明、**林场通知造林回执、方正县**林场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立国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牡丹江中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指认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立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立国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磊
2024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孙立国现监视居住于黑龙江省方正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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