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4〕77号
被告人冯淑霞,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01963********,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乡,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3年9月2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淑霞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冯淑霞从左某某处取得位于**村的一块土地,冯淑霞在利用上述地块种植窝瓜、角瓜、红小豆等农作物期间,**林场工作人员于2020年通过口头及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冯淑霞种植农作物的地块中含国有林地,要求其停止占用林地,退耕还林,但冯仍继续利用林地耕种农作物。经鉴定:被占用地块位于方正县**林场,林地面积为23.7975亩,占用地块原地类为造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开垦作业对林地原有植被和土壤结构造成严重毁坏。案发后,**林场对涉案地块补植树木。
2023年9月2日,被告人冯淑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责令恢复林地通知书及回执、方正县**林场情况说明、左某某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淑霞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指认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淑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淑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淑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微影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冯淑霞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正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