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刑诉〔2024〕169号
被告人张照军,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0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花江航运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花江航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照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刷钱跑分犯罪团伙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人张照军取得联系,多次提出使用其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向其支付报酬。经多次聊天后,2023年8月1日张照军同意提供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29000********)用于刷钱跑分,并配合对方提供其银行卡限额截图及QQ号给对方,约定等待对方联系见面。2023年8月6日上午,对方加其QQ号进行联系,并发送定位约定当日下午见面,张照军按照约定在上海市某桔子酒店门前与对方见面后将其带到上海市某宾馆,用张照军身份证开房,要求其在房间内等待来人操作刷钱跑分,当日约18时左右,一名男子到张照军开的房间内用张照军手机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29000********)进行操作刷钱跑分,期间,张照军配合对方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29000********)下设立4个电子银行二类账户(卡号:62218022100********、62218022100********、62179922100********、62179922100********),并利用这5个银行账号分多次刷钱跑分共计97942.61元,其中通过5个银行账号转出金额78850.5元,未转出金额19092.11元(在62218029000********账户内已冻结),涉及上游犯罪5起,涉及金额共计25002元,犯罪嫌疑人张照军通过电子账户、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方式共获利人民币2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照军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照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照军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照军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照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远驰
2024年6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照军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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