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4〕64号
被告人刘亮,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5********,小学文化,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月1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亮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亮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银行卡当日转入328742.13元,被诈骗团伙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起,涉案金额312,742.13元。刘亮非法获利16,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亮于2023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甘南县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金缴款单、反诈平台涉案手续及笔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广起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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