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刑诉〔2024〕45号
被告人韩金宝,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虎林市公安局**派出所,住虎林市**乡**村。2015年1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4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金宝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报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金宝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韩金宝酒后乘坐由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到虎林市水利车队路口。被告人韩金宝下车时因车辆已越过路口与张某甲发生争执,随后将张某甲手机夺走。张某甲因手机被抢,下车向驾驶轿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杨某某寻求帮助,让其帮忙报警。被告人韩金宝见状转身推搡张某甲,并将其手机摔在地上。被害人杨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告人韩金宝动手殴打张某甲及杨某某,随后用人行道砖头砸碎张某甲的出租车主驾驶侧玻璃,并致出租车左后门凹陷。被告人韩金宝继而用砖头砸碎杨某某轿车后风挡玻璃,随后用砖头分别砸向张某甲出租车左前大灯位置及杨某某轿车后备箱处。被告人韩金宝见周围有人对其录像,手持砖头追赶录像者,随后用砖头砸向停靠在路边的被害人由某某出租车的主驾驶玻璃。经虎林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告人韩金宝损毁的被害人张某甲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张某甲出租车车损人民币1440元,被害人由某某出租车车损人民币310元,被害人杨某某轿车车损人民币1100元,合计人民币305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金宝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2024年6月2日,虎林市公安局曙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韩金宝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虎林市环卫中心证明;
3.证人张某乙、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金宝的供述与辩解;
6.虎林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金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金宝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金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韩金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前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韩金宝现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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