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刑诉〔2024〕65号
被告人罗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6********,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分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17日移送本院书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20日3时46分许,被告人罗勇驾驶黑G****轻型厢式货车,沿G33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虎林市八五零农场帝王歌舞厅门前处(1989km+650m)时,与前方同向路边被害人赵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罗勇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往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肺破裂死亡。虎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罗勇驾驶车辆违反操作规范、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证综合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0院前急救医疗记录、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接警记录;
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志强
检察官助理:吕东达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罗勇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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