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刑诉〔2025〕45号
被告人李文君,男,1997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21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住吉林省九台市**街**委**组。2025年1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文君通过电话联系货主(不知名),驾驶车牌号吉AB****高栏货车到肇州县二井镇马家店屯屯北拉运原油,刚装完车后,被第八采油保卫大队的工作人员巡逻发现,李文君被当场抓获,其余人逃脱。经第八采油厂第三作业区回收化验,车上原油共计10.66吨,综合含水为13%,2025年1月份原油价格为3850.48元,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35,710.12元。案发后,涉案原油被依法回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涉案车辆及袋装原油照片;
2.书证 侦破经过、李文君与货主的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第八采油厂第三作业区出具的回收及含水证明、李文君指认拉运原油的称重单、第十采油厂规划计划部出具的原油价格证明、涉案原油价值计算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徐某某、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文君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洪波
2025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文君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