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刑诉〔2024〕52号
被告人卫洋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9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洋洋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卫洋洋酒后无证驾驶黑K6****号牌小型轿车,沿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245号楼东侧道路由东向西实施倒车时,与郭某某驾驶的鲁B6****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卫洋洋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卫洋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卫洋洋在对方报警后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人口、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认罪认罚承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卫洋洋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洋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洋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洋洋在明知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卫洋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骆四海
检察官助理 王金虎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卫洋洋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