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刑诉〔2025〕57号

 

 被告人刘申,男,1964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9640101*****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20175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513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20253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414日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23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申故意伤害案,于20256 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2 2520时许,被告人刘申与周某某等人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KTV消费后准备离开,刘申因消费结算问题与KTV老板刘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申使用拳头殴打刘某某面部,周某某与服务员吴某某见状便在旁边拉架,在拉架过程中,刘申又用拳头欧打刘某某面部,刘某某抓住刘申双手将其推倒在地,后刘某某松手后二人起身再次互相撕扯,刘某某将刘申按倒在地,骑在刘申身上用拳头殴打刘申腹部,后从背后抱住刘申,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二人分开。经鉴定,刘某某鼻部之损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伤情照片等;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人身损伤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迪

检察官助理:贾博

2025716

1.被告人刘申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